以下為2019年5月2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各部會針對假訊息之相關簡報,提供參考。
節錄各部會報告,原全文請參考 說明
- 國家安全局
-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爰本局在執行相關工作上,秉持「依法行政、行政中立」之原則,以及「堅決捍衛人權」的基本價值,任何應對作為絕不會、也不能踩言論自由的紅線。
- 本局依情工法第7、15條有責統合各國安機關情蒐能量,針對中共及境外敵對勢力,掌蒐足以影響我國家安全或利益、擾亂社會安定之資訊,即時通報權責機關應處。
- 行政院資安處
- 就現行法制涉及散播不實訊息之處罰規範予以檢討及強化,並針對散播核子事故、食品安全及災害等不實訊息,增訂行為人處罰規範,另本院已送請貴院審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也在依循「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精神下,就網路社群平臺服務業者保護權利人相關協力義務有適當規範。第一波檢討作為,以全面修法、多頭並進方式,填補現行法制規範不足之處,請各部會持續盤點檢討,以期完善防護機制。至平臺業者之協力義務,並非是課予其查證假訊息之責任,是否為假訊息最終係由法院予以認定,這部分將由本院持續加強對外溝通說明。
- 大陸委員會
- 法制因應作為: 行政院前於106年間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就網路社群平臺服務業者保護權利人的協力義務’已制定適當規範管理。復於去(107)及今(108)年兩度針對假訊息之防制提出修法,内容分別針對散布假訊息之行為人加重刑期與罰鍰,及就網路假訊息為規範管理,第1波修法包含災害防救法等7部法律,第2波修法則包含刑法等3部法律。
- 行政因應作為:行政部門將推動網路平臺業者自律,以初步過濾假訊息,俾得有效阻斷其散布。又各部會亦應使第三方非政府組織得以正確法律規範及資料進行事實查核,行政部門之澄清資訊亦應採取開放格式,以利第三方查證機構快速接達即時澄清之目的;針對假帳號之查證,已提出可透過科技方式從使用頻率(例如密集於選舉前使用發文帶風向)、帳號大頭貼真偽(機器人帳號相片不會是真的)、是否使用手機版(機器人帳號無法透過手機使用)、有無大量類似的email註冊判斷之,以加強假帳號之辨識及追蹤。如經判斷為虛偽帳號,或有散布假訊息等實證,行政部門應得請平臺業者(例如Facebook,Twitter等)將該帳號停權(例如機器人帳號已不符合相關平臺業者之使用規範,如有散布假訊息者,並得以該帳號涉嫌違反電信法等規範為由請停權),以收就源管理之效。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略)
- 內政部警政署
- 為因應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署於108年1月22日成立「假訊息查處小組」,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科技偵查隊,結合本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科技研發科、刑事資訊科及偵查科等單位,组成該專責小組,全力查處網路假訊息案件。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網路内容管理係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依107年11月13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内容安全組第2次會議修正之「網際網路内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我國目前網際網路内容之管理與實體社會的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 本會自106年起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參酌國外做法訂定「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作為處理相關個案依據,該參考依據業經廣電業者所組成之公協會納入其自律綱要,俾進一步完善事實查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