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令與政策架構向來偏向製造業,對於網路產業多有不足之處,行政院自2013年10月開始推動「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盤點了十大議題。由於網路產業的發展具有「跨國界」、「跨產業」及「跨部會」特性,政策的推動自然充滿了挑戰,經濟部針對「跨境電子商務障礙」相關議題彙整各部會研處結果,摘要如下:
議題一、酒類、藥品類、醫療器材、彩券等網路交易產品限制議題
(一)酒類商品:依第七次行政院電子商務指導小組會議結論,酒品禁止販售給兒童及少年之規定不會改變,但應檢討網購酒品有無機制管控兒童及少年購買。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正依會議決議蒐集國外管控機制等資訊,蒐集完竣將召開會議與業者、兒福及公民團體討論。
(二)藥品:衛生福利部已於6月30日公告訂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預定104年下半年完成網路販賣乙類成藥開放事宜。
(三)醫療器材:目前第一級醫療器材已全面開放得於網際網路等郵購買賣通路販售;針對第二級醫療器材依循「居家使用」、「非侵入性」、「非植入性」、「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等四大原則,研擬擴大開放相關品項得於網路販賣,目前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包含體脂器、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3類第二級醫療器材。
(四)彩券:考量公益彩券發行之目的,除肩負增裕社會福利財源外,尚有提供弱勢族群工作機會之社會責任,網路電子交易將衝擊弱勢民眾工作權益,不符其發行目的,財政部表示不宜開放。
議題二: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一)衛福部鬆綁化妝品廣告規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提「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隸屬廣告四法之一,並取消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制,送立法院審議。惟經決議併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案修正案」審議,目前已經完成WTO評論,將送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
(二)公平會、衛福部暫無規劃減輕薦證廣告者賠償責任:
1、有關不實廣告之規範,除公平交易法外,另有其他特別法,公平會依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諸如食品、化妝品、藥品等廣告如涉及不實廣告,乃優先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公平會僅就其他無特別法規範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倘若設有不實予以規範。
2、由於薦證者在廣告中所為的薦證行為,因為已經合於整體廣告內容之一部,不可切割,因此同一薦證廣告之廣告主與薦證者,應依照其廣告內容所涉反之法規,論以個別之違法責任。
3、考量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系施用於人體,如廣告涉有不實之違規情況影響民眾甚鉅,有關違規廣告見證代言人之處理,當其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反衛生法令之廣告者,方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依違反衛生法令予以處分。
(三)公平會表示將不減免網購平台之網路廣告主責任:網購平台是否具有行政責任,必須判斷網購平台就廣告是否出資製作、對廣告文稿是否具有最終審閱權、是否為最終消費發票之開立者,或因廣告而獲取銷售利潤等考量。如與前揭考量要件合致,或與供貨商併為網路廣告之廣告主,爰不得逕予減免廣告主應負之行政責任。
議題三:協助業者取得中國畫粧品三證、加快質檢效率…等突破中國大陸限制
(一)衛福部表示兩岸已經完成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合作協議」,未來將進一步就兩岸化粧品檢驗進行交流,鼓勵兩岸檢驗機構之間的合作,再進一步商談兩岸化粧品檢驗相互採認之可行性。
(二)農委會農糧署及防疫局表示,目前已在「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中提案爭取台灣水果輸銷大陸快速便捷通關,初期以芒果、鳳梨、釋迦三項品果品先行試辦。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已建置資訊整合平台協助業者聊解中國大陸法規、提供檢驗指南
摘要內容詳情,得參照經濟部「跨境電子商務障礙法調適意見彙整表」。
(三)減免網購平台之網路廣告主責任
這篇文章 經濟部彙整各部會研處跨境電子商務法規調適議題 最早出現於 TiEA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