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民眾來店消費意願,造成零售業經營困難,為鼓勵我國零售業者上架電商平臺或自建平臺,以擴大銷售管道、促進數位轉型之振興措施。
經濟部推動零售業上架電商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二款,為執行零售業上架電商服務推動計畫,以擴大銷售管道,促進數位轉型之振興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辦理期間自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零售業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業者: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 以實體店經營零售業務、非無人化服務之方式營業,且非停業中。
(二)上架電商服務方案,指以下服務方案之一:
- 購物平台上架服務,例如:於既存之第三方電商平台進行商品上架、商品文案編寫、商品拍攝及修圖(含平面、影音、剪輯) 、行銷推廣活動、訂單處理、物流倉儲、商品銷售分析等。
- 電商網站建置服務,例如:運用電商網站技術、金流服務、商品文案編寫、品牌故事設計、商品標題及關鍵字設計、商品拍攝及修圖(含平面、影音、剪輯)、廣告及廣告橫幅視覺設計等,建置自有電商網站,上架商品銷售。
(三)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上架電商服務方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公告之業者:
- 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且設立三年以上。但能提出經營上架電商服務方案之相關優良實績,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 實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I301040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 最近三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 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 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服務提供者簽訂購物平台上架服務三個月期或電商網站建置服務上線六個月期、上架十項以上商品之上架電商服務方案契約,且未受本部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推動計畫補助之零售業者。
每一零售業者僅得擇一上架電商服務方案且僅得受補助一次;每一零售業者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且不得超過上架電商服務方案之契約價金。
五、欲申請公告為服務提供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以電子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為之:
(一)申請書( 點擊下載附件一 )。
(二)推廣計畫書( 點擊下載附件二 ):載明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合作業者、推動作法等。
前項申請,本部於必要時得召集會議審查;就符合資格者,公告名單。就不符資格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六、補助款之申請係由服務提供者與零售業者完成上架電商服務方案之簽約、上線及教育訓練等作業,並先對零售業者折抵相當補助款之金額後,由服務提供者代零售業者以函文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申請:
(一)零售業者請款申請及聲明書( 點擊下載附件三 )。
(二)零售業者與服務提供者雙方簽名或蓋章之上架電商服務方案契約書影本。
(三)服務提供者對零售業者之發票。
(四)請款領據( 點擊下載附件四 )。
(五)申請補助總表( 點擊下載附件五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料,服務提供者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本部預先審查。 第一項申請,本部得就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公告零售業者名單。就不符合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或得將該服務提供者自公告名單中移除:
(一)服務提供者或零售業者未配合本部之查核。
(二)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三)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四)服務提供者或零售業者事後不符本要點所定之條件。
(五)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服務提供者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提供上架電商服務方案,或零售業者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使用上架電商服務方案,致上架電商服務方案未持續使用期滿者,本部得依其未滿期間之比例追回補助款。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本部得停止補助款之申請並公告之。
本部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對服務提供者之簽約家數及區域限制之。
九、本部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經濟部紓困與振興輔導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