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消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已經移列到本法另作規定,另行政院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爰配合調整相關條文並就現行規定並行檢討:
(一)刪除已列入本法令為規定之對應條項
(二)配合本法關於「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知名詞定義修正為不限於買賣契約之意旨。
(三)修正廣告之定義,擴大至企業經營者使「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方式時,亦符合廣之定義。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爰將有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院。
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為衡平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增列但書規定,使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要點如下:
(一)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等商品或服務,有退還後不易再出售或性質上不易返還等特性,爰規定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第二條)
(二)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可視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爰規定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這篇文章 行政院發布《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最早出現於 TiEA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